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