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处罚规定;

二、第五十六至第五十八条明确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超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和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三、第五十九条针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作出规定;

四、第六十条明确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