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国家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不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同时扩大到企业名称上的保护,即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还可以请求撤销。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沿袭了过去的规定。尤其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纳入到了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具体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