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