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总体来说,可以作如下总结:

    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前提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当然,这里只规定了公诉案件,自诉(亲告罪)案件当事人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法律没有去约束。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受害人过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且已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同意谅解的案件。对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也可以适用,如交通肇事罪,但渎职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