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