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