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本文分类:法规速递 本文标签: 浏览次数:1270 次浏览 发布日期:2010-06-15 00:00:00 本文链接:http://fabowang.com/a/151.html 上一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 >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7月1日开始实施 收藏 分享 微信 微信扫一扫加好友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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