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某绿化工程公司的重型罐车在一处工地行驶时,与一辆未挂车牌的斯太尔重型货车相撞,导致车辆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在封闭场地,不属于交通事故。某绿化工程公司将斯太尔重型货车的所在单位某岩土工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今年6月上旬,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
2009年8月13日傍晚5时30分,某绿化公司的一辆重型罐车在一处工地行驶时,与一辆施工的未挂车号牌的斯太尔重型货车相撞,罐车的罐体漏水,浇水用的汽油机水泵损坏,车辆受损严重。
事后,交警认定,事故发生在封闭场地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做责任认定不予处理。
某绿化工程公司将涉案的重型斯太尔货车所属单位某岩土工程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虽然此次事故未被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但由于被告驾驶员驾驶无牌、无保险且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与其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被告方驾驶员还未随车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有多项违法行为,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车辆维修费3794元,赔偿车辆停运期间为保证施工工作的进度另外雇用车辆的费用6480元。
经合法传唤,被告公司拒不出庭应诉。法院查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属实。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货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车辆检验合格至2008年6月,没有依法投交强险。驾驶员主观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虽然事故发生在封闭环境,不属于交通事故,但被告车辆对原告构成侵权,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日前,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车辆维修费3794元、停运损失费6480元。
来源:大连晚报
大连法律咨询在线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