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1号
【发布日期】2003-01-03
【生效日期】2003-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