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恶意情形是否存在,由各案专家组在最终裁决中予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