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沈阳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其他中级法院管辖标的额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标的额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七、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