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纵观现行法条法规中,并没有涉及民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

因此,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仲裁时效与一般的民商事诉讼时效一样,可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为2年(但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的仲裁时效为4年)。

【起算与中断】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民商事仲裁时效,即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