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通常会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公章是代表企业法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其效力范围也最为广泛。是否加盖有公章是判断公司民商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标准。在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对于合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的效力认定的特殊情形

1、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必须签字与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具备公司授权的当事人签字时,合同即成立。

2、公章外借所签合同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获得公司授权的人将公司的公章外借,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公章,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使用该公章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

3、违反公司章程使用公章签订合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指定的内部协议,只对公司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违反公司章程使用公章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即具有效力。违反公司章程使用公章的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加盖分公司公章的合同

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盖有分公司公章的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即具有效力。但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5、公司更改名称后盖有原公章的合同

公司更改名称不影响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符合合同生效法律规定的盖有原公章的合同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