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

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执行规定》第109条作了对《民诉法》第233条的“取得财产的人”作了限缩规定。